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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劝酒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6-12-27

申海芬

    春节将至,亲朋好友相聚畅饮的时节也将到来。在我国的“酒文化”中,“劝酒”可以说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环节。尤其是作为东道主,往往将敬酒、劝酒作为一种礼节,甚至有人以将他人劝醉为目标,喝醉了才是喝好了。但是,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不恰当劝酒、共同饮酒后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引发人身损害,也会产生法律责任。

   自从2013年我国的裁判文书可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以来,有不少因劝酒而导致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可查。笔者2016年12月26日在裁判文书网上输入“劝酒”“民事案由”后,显示1709条结果,从上述查询结果可以证实因劝酒引发的民事纠纷还是不少的。这些都是未能自行协商调解而选择司法途径进行解决的。现实生活中可能还有不少是主动承担了赔偿义务而未经司法途径解决。

   进一步查看相关法院判决,可以看到法院会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认为同饮人之间,应相互劝诫、照顾。这种劝诫和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善良谨慎安全保护义务,居于先前的行为也是法定的义务。如果查明在饮酒过程中同饮人有强迫劝酒行为,或者明知对方驾驶机动车未加以劝阻的,或者对醉酒的同伴未尽到注意义务的。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或同饮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绝大部分法院会认为受害人本人对过量饮酒的后果以及自身对酒精的耐受程度应有充分的认识,应对其自己酒后产生的损害负主要责任,如果不存在暴力劝酒的情况下,醉酒人自身是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劝酒人或同饮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防范因劝酒或共同饮酒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应注意以下四种情况,会导致同饮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强迫性劝酒,比如用“感情深,一口扪”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明知对方不宜饮酒仍再三劝酒诱发伤亡要承担过错责任。比如,对方因体质原因不能饮酒,或对方正在患病期间,经医嘱不让饮酒。对方如果将自身不能饮酒的原因已经在酒桌上说了,你还进行劝酒,就应当对劝酒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同饮者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案例:施某是施某波、朱某的女儿,史某等五人是施某的朋友。2014年8月4日,施某请史某等五人到鼎鲜楼吃饭,在吃饭期间史某等五人对施某劝酒,饭局结束时,施某已经醉酒。但是,史某等五人并未将施某安全送回家中,而是去唱歌,期间又在一起大量饮酒,施某醉酒到已经不能自己独立行走,在将要离开娱乐城时摔伤死亡。施某波、朱某将史某等五人诉至法院,要求该五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过量饮酒的后果以及自身对酒精的耐受程度应有充分的认识,故其对自己酒后摔伤应负主要责任。朋友之间饮酒,相互劝诫、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善良谨慎安全保护义务,居于先前的行为也是法定的义务。史某等五人与施某一起吃饭、喝酒、唱歌,在明知施某已经醉酒,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均有责任将施某护送到安全地点,而史某等五人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施某的死亡史某等五人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结合监控录像,可认定史某在事发时尽了较多的注意、照顾义务,可适当减轻其责任。(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2015)二中少民终字第01418号)

   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案例:2014年5月13日,死者张某与李某一起去利津县明集乡杨家灶村看树。后死者张某与李某在李某的二姐家吃饭、饮酒,一同饮酒的还有李某的二姐夫杨某以及杨某甲二人。之后,张某与李某乘二轮摩托车返回,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张某摔伤昏迷。李某告知了张某的家人,将张某送往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外伤,处于植物人状态。2014年12月12日,张某因脑外伤伤情恶化死亡。张某亲属将李某、杨某及杨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其他义务”系一种概括性规范,包括”注意义务”。而注意义务即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其本质为一种过失责任。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应以是否尽到通常人的合理注意为标准。本案中,李某、杨某、杨某甲相约与张某同桌饮酒,而饮酒本身系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故上述共同喝酒行为人对置身在该特定危险行为中的对方都应产生法定的注意义务,即包括提醒、劝告义务,及时通知义务乃至协助、照顾、帮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未尽到通常人应有之该义务,即应认定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之过失。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三人有对张某有劝饮或者灌饮等行为,但三人在明知张某饮酒后的情况下,未提醒其骑摩托车存在安全风险,未有效阻止张某驾驶摩托车返回,导致涉案事故致张某死亡,故应认定上述三人未能尽到一位普通人应有的最大限度之合理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之过失,其过失行为与张某最终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其对张某之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案件来自裁判文书网(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513号)

    根据上述分析,提醒大家注意,春节期间谨记勿贪杯、莫劝酒,对共饮人尽到注意义务,防范法律风险,安全快乐地度过一个祥和的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