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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当是化解社会矛盾构筑和谐社会的生力军
发布时间:2015-12-08

   2002年做律师,屈指算来六年有余。六年间尝遍酸甜苦辣,深感做律师难。由于自己知识浅薄,经验匮乏,在执业过程中不断学习进步,对律师职业的思考从没有间断,自觉认识的层次越来越深。社会矛盾无处不在,律师工作主要是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解决社会矛盾。解答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是为解决社会矛盾作基础性铺垫工作,参与诉讼是直接介入矛盾的化解过程,参与非诉讼业务是预防社会矛盾的产生和转化。律师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和谐建设的进程。从业六年来,代理参与诉讼的案件四百余起,深刻体会到了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复杂性、反复性。同时也总结了少许工作经验,不仅对于不同性质的矛盾使用不同的解决方式,对于同一性质的矛盾,由于矛盾的特殊性,也要使用不同的解决方式,即使同一矛盾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随着矛盾主要方面的转化,解决的方式也应当有一定的变化。

   一、参与刑事辩护,维护社会基本秩序。众多的刑事犯罪明显损害了我国的基本社会秩序,损害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不仅满足于刑事判决的公平公正,更注重被告人的服判息讼,接受判决内容,同时自愿接受改造,才是真正解决矛盾。笔者曾经代理一起涉嫌抢劫的刑事案件,该案被告人多达十五人,被告人拦路抢劫过往车辆,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损害驾乘人员的人身安全,抢夺他人钱物,先后作案一百多起,在当地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笔者为其中一个被告人张某提供法律服务,为其辩护。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了解基本案情,张某作案时,年龄仅十七岁,在作案过程中主要是望风,案发后,张某不仅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还揭发了其他被告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据张某参与的犯罪行为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张某在犯罪团伙中起的是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且张某悔过真诚,认罪态度较好,故决定为张某作有罪从轻辩护。最后法院采纳我的辩护意见,对张某作出了从轻处罚。判决后,我会见张某,张某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并表示到劳改队后一定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通过该案,我们欣慰,通过类似刑事案件不仅做到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恰如其分的处罚,更重要的是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具有真诚的悔过态度,只有这样社会矛盾才真正解决。

   几年前笔者曾经为一涉嫌故意杀人的被告人李某辩护,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单位是上下级关系,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并没有个人恩怨。由于被告人工作不认真,平时被害人经常批评被告人,在年终考核中被告人每次都被评为不合格。被告人由此认为是受害人故意刁难他,多次到被害人办公室吵闹,为此被告人受到过治安处罚,被告人对受害人怀恨在心,对受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在多次会见中,笔者与被告人交流思想,不仅为其讲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帮助被告人产生犯罪思想的根源,分析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摆正了被告人对单位规章制度的认识。在庭审中,被告人表示认罪服法,自愿接受法律制裁。

   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构筑和谐社会,促进社会进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显露,这是矛盾多样性的充分体现。由于各项制度还处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此矛盾解决往往还会滋生其他的矛盾,这是矛盾复杂性的体现。这些矛盾有的是因为制度缺陷造成的群体利益或个体利益差别,有的是因为社会个体之间不能正确处理相互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失衡,每个纠纷都带有矛盾的特殊性。从本质上讲,这些矛盾都是人民内部矛盾,不存在不可调和问题,关键是如何寻找和适用正确的解决方式。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更多是参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笔者代理的民商事案件较多,通过代理案件,接触到很多社会问题,深刻体会到,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是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下面结合不同的案例,分析一下律师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

   第一,化解家庭矛盾,促进家庭稳定。涉及家庭矛盾的案件主要体现在婚姻关系和抚养(赡养)关系案件中。婚姻关系的稳定是家庭稳定的主要方面,随着公民经济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婚姻观念在不断的变化,以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为主要内容的婚姻观念已经一去不返,现代人们越来越注重婚姻质量,感情和精神享受逐步成为婚姻生活的主要内容。随着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比例的提高,养老育幼也逐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与社会保障体制滞后之间的矛盾不断引发涉及抚养、赡养关系的纠纷。笔者接触的离婚、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以及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近百起。笔者曾经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张某因妻子何某没有生育能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接受委托后,笔者首先了解了张某与何某的夫妻感情,张某与何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婚后感情均比较融洽,由于何某婚后不孕,何某与张某的父母之间产生了矛盾,张某周旋于父母和妻子之间,承受着很大的家庭压力和社会压力。全面了解案情后,笔者对张某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并协助张某做通了张某父母的工作,促使张某一家人改变了落后的婚育观念。张某向法院撤回了起诉,笔者向张某夫妇推荐一家治疗不孕不育的专业医院,张某夫妻二人积极配合治疗,去年何某生育男孩一名,现在张某一家对何某倍加关爱,一家人生活其乐融融。

 笔者接触一起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刘某退休后,三个子女由于工作繁忙,均无暇照顾刘某,刘某老年丧妻,生活十分孤独,为此刘某前来咨询,想通过起诉的方式逼迫子女定期回家与其沟通,以享天伦之乐。我了解到,刘某并非没有经济收入,也不是生活不能自理,主要是精神孤独。我留下了刘某子女的联系方式,多次与刘某的三个子女沟通,引导他们认识到赡养老人不仅是在经济生活上要尽孝道,还要关注老人的精神生活,并一起想办法解决问题。最后商定,首先,周末由三个子女轮流陪护老人,与刘某共度周末。其次,想办法为刘某介绍年龄相当的老伴。开始三个子女以及刘某均不同意刘某续弦,经过多次疏通,刘某及其子女认同了我的观点。时间没有超过半年,刘某找到了志同道合的老伴,老两口经常外出钓鱼、游玩,形影相随,生活十分快乐,每逢周末老两口还主动做上一桌子好菜招呼儿女回家聚餐,一个和谐稳定地家庭就此形成了。

   第二,化解邻里之间矛盾,促进和谐社区建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个人之间的交往不断增强,相互理解、相互宽容虽然是和睦相处之必需,但是总会产生不和谐的事情。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事关社区的稳定与繁荣,如果没有一个个和睦稳定的社区(此处的社区不仅指城市居民集聚区也应当包括农村居民集聚的村庄),就难以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笔者代理这样一个案件,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张某因为建房占用李某的院子堆放建筑材料,李某对此不满,双方发生纠纷,就此引发殴斗,双方均有伤情。张某以人身伤害案件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李某提起反诉,要求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我接受张某委托后,主张双方调解解决纠纷,起初张某坚持不调解,李某也毫不让步,甚至各方的家族中都有人都主张把官司打到底。通过与李某的代理人交流,我们一致认为,对待此类纠纷应当规劝双方和解,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纠纷,否则,不仅双方的矛盾得不到彻底解决,甚至会引发群体性殴斗,影响社会稳定。我们积极争取村委会的领导参与调解,并调动了张某和李某共同的信任的同村居民参与调解,通过双方代理人细致的思想工作,张某和李某均作出了让步,由于双方医疗费用的支出相差无几,均向法院提出撤诉。撤诉后,李某再没有阻止张某建房,张某对此表示感激,双方的接触不断加强,和睦的邻里关系得以修复。

   笔者代理的另一起案例,刘某与辛某住在同一单元,辛某居住在三楼,刘某居住在二楼,辛某新婚后经常召集朋友到家中聚餐,餐后经常在家中唱歌跳舞,辛某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刘某的家庭生活,为此两家经常发生口角,刘某还多次报警,寻求110的支持,这样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深。一日,刘某见到辛某的汽车停在楼下,打碎了辛某的汽车玻璃,为此辛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给予赔偿。刘某接到诉状后,要求我为其代理诉讼。通过了解案情,我认为,赔偿问题解决了,并不能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关键是让辛某主动改正错误,以防止双方再起纠纷。在答辩中,我注重了对如何处理邻里关系的论述,并且指出辛某如果换位思考,就能体会到他给刘某带来的危害,长此以往,不仅与刘某的矛盾加深,居住在周围的其他居民也会产生烦感。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适当补偿了辛某损失,辛某当庭向刘某表示歉意,并表示今后一定注意处理好邻里关系,不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虽然刘某在财产损害案件中没有达到其不予赔偿的目的,但是邻里之间的纠纷得到了解决,自已今后有了安静的生活环境。

   第三,化解商事纠纷,促进经济发展。2006年曾经由一百多名名工聘请我代理诉讼,要求建筑企业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当时为了索取劳务费,这些民工曾经上访到省市各有关部门,劳动监察部门也曾介入处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我接受委托后,一方面配合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一方面做好民工的思想稳定工作,以防止引发不测事件。为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法院的主持下,我们与施工企业、开发商多次磋商,历经近二十天的调解,最终在春节前要回了民工应得的工资,一百多名民工得以回家与家人团圆过节。现在想来,当时如果没有全身心的投入案件处理过程中,一旦春节前民工拿不到工资,不仅一百多个家庭不能过一个团圆的春节,因为拿不到工资,不能回家的民工极有可能会集体上访,甚至引发冲突,后果不堪设想。

   此前笔者曾经代理过一起定做合同纠纷案件,一家天津的外贸公司在滨州定作了一批羊绒毛衣,并且将二十万定金交付给制做毛衣的滨州公司,但滨州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毛衣,构成违约。天津公司向滨州公司索要定金,并要求滨州公司赔偿损失。某法院没有采信天津公司的证据,驳回天津公司的请求,为此天津公司不仅提起上诉,还要求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我了解情况后,感觉到此案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发更多矛盾。我在开庭时向二审法院说明真实情况,并提交了充足的证据。同时说服天津公司,作为一家企业主要的精力应当放在扩大经营方面,诉讼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主要途径,但是作为一个外地企业在异地参与诉讼存在诉讼成本,诉讼时间越长自己的损失也在不断扩大,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公平合法的前提下争取尽快结束诉讼。此案最后调解成功,天津公司拿回了二十万元定金和应得的赔偿。

 年初我代理过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甲公司向李某借款12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息15%,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归还借款本息,李某发现甲公司已经停产,想通过起诉索回借款本息。通过实地调查、寻访,我基本明确了案情:甲公司由于市场原因已经停产,但是甲公司股东开办的其他企业效益较好。此外,向甲公司提供借款的不仅是李某,李某的很多同事由于贪图甲公司支付的利息较高,均通过李某向甲公司提供了借款,借款的总额已经超过了甲公司的现有固定资产。此时如果李某起诉甲公司,一定会引发更多诉讼,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由于甲公司资不抵债,很可能会要求破产,甲公司破产后,不仅李某等人的借款不能全额收回,由于债权人众多,还有可能引起社会动荡。经过与甲公司股东协商,采取两种方式缓解矛盾:一是将债务转给甲公司股东开办的效益较好的其他公司;二是甲公司股东以他们开办的效益较好的其他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担保,并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经过一段时间,甲公司逐步偿还了部分借款,债权人打消了顾虑。这起案件虽然没有经过诉讼程序,但是化解了矛盾,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第四,为党政、事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稳定,避免产生纠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依法行政、依法经营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很多单位为了预防矛盾和纠纷的产生,都采取了诸多措施,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党政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主要是为单位的依法行政提供帮助。目前很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具有执法和处罚权,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瑕疵,不仅会影响政府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还可能引起群众不满,致使矛盾扩大化。我们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更多注重帮助这些单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讲究证据的收集和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笔者曾经接触这样一起行政处罚案件,某执法单位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而且这种情况在行业内具有普遍性,遂决定对甲公司作出处罚,以儆效尤。甲公司在执法检查后及时修正了错误,并提出类似的违法现象不仅存在甲公司,应当对所有存在类似情况的单位作出处罚。由于在执法检查中没有注意保留证据,我们认为对甲公司处罚依据不足,建议执法单位组织专项学习培训,对相关单位进行教育指导,以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发生。执法单位接受了我们的建议,并邀请我们为参加学习的人员讲课,学习结束后,各相关单位自觉纠正了错误,不仅减少了执法成本,同时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企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已经成为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从公司制度的设立与健全,到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协助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到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合同起草、谈判,到处可见律师的身影。笔者有一个顾问单位,随着企业效益好转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通过平时的法律服务我了解到,公司内有一部分技术骨干具有不稳定性,原因在于他们不是公司股东,缺乏主人翁观念,对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也没有信心。我建议原股东在增加注册资本时吸收技术骨干作为新股东,这样不仅增加了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不足的矛盾,同时还可以留住人才,缓和工作人员与企业的矛盾。该公司采纳了我的建议,由于新股东的参与,公司的各项制度随之进一步完善,公司经营更加规范,企业效益也明显提高了。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很多企业面临完善用工制度的问题。我有一个顾问单位,该企业想通过规范用工合同将一部分职工辞退,与我商议如何回避企业责任。通过与企业领导分析,如果大批辞退职工必然会引发社会矛盾,招致社会非议。而且我国的用工制度不可能出现倒退,企业用工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劳动者的保护制度会越来越完善,即使辞退了原有的职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无法回避。辞退老职工不仅要承担巨额经济补偿金,同时也失去了一批熟练工人。招用新职工进厂后,不仅要支出大额培训费用,由于新职工技术不熟练,在用工之初容易产生产品质量问题。权衡利弊,通过与职工协商,企业不仅与职工逐一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还为职工补交了社会保险费用。此项工作完成后,职工对企业感恩心理增强,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利润也明显增加。

   笔者曾经参与一家企业对外合作谈判,两家企业合作开办一家新公司,双方在股权比例和公司管理人员的安排方面存在分歧,如果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在以后的公司经营中很容易产生纠纷。我提供法律服务的公司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该公司投入的资金在注册资本中占较大比例,为了保证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经过多次交涉,双方认同我方派出人员担任新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对方派出人员担任监事,这样及保证了我方对新公司的掌控,同时也平衡了各方利益,为新公司的正常经营奠定了基础。

   我们深知矛盾具有普遍性,整个社会就是一个矛盾统一体,随着我国社会全面发展进步,社会矛盾会更加复杂,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显现,作为律师不仅要掌握扎实的业务知识,积累丰富的社会经验,还应当学习哲学知识,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用于面对矛盾,解决矛盾。我们讲科学发展观,应当科学认识矛盾发展的规律,在协调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适逢笔者成稿之际,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召开,通过学习周永康的讲话,重新认识了新时期律师的职责和任务,更进一步坚定了自己的从业信念,也感觉到律师肩负的社会责任越来越重,这不仅是党中央对律师的期望,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中国律师作为一支新生社会力量,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一定会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