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律所动态>今日开言

开言业绩 | 刘俊利、郭炳辉律师办理的某强奸案获检察机关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2-12-01
前言
 
 

强奸案件可以说是传统犯罪案件中最难以辩护的罪名之一。强奸罪因其隐蔽性较高,缺乏直接还原事情原貌的人证和物证,有时凭被害人的陈述,结合部分物证及相关鉴定意见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辩护律师如果通过证据之间的综合分析、比对、梳理,推翻被害人的相关虚假陈述,就可以让无罪之人免受牢狱之苦,还以公平。

近日,开言所刘俊利、郭炳辉律师办理的某涉嫌强奸案获检察机关不起诉。刘俊利、郭炳辉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经阅卷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化名)在第一、二次供述中已经自认女方“不愿意”,导致本案辩护压力较大,如何找到本案辩护的突破口成了摆在面前的一道难题。但是通过详细梳理本案的全部证据发现,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存疑,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存在强奸事实,以在案证据指控构成强奸罪达不到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针对本案实际,刘俊利、郭炳辉律师先后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关于张某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关于张某不构成强奸罪的补充辩护意见》、《关于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及相关司法判例等材料,详细论证张某不构成强奸罪的理由,申请调取张三、小芳在案发时所使用手机中微信、QQ、快手的聊天记录、案发宾馆以及附近美发店、主要路口视频监控录像、以及侦查机关对张某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就本案案情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对张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一、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2021年10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和小芳在网络上认识,并添加为微信好友,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因小芳家人不同意二人交往,小芳欲和张某分手。期间张某多次联系小芳复合。2022年3月某日,张某以将小芳的不雅照发送给其家人为要挟,威胁其与张某到宾馆开房,在房间内将小芳强奸,并录制三段小芳的不雅视频。2022年6月,张某因小芳不再与其联系,遂将视频发送给他人,该视频被小芳家人发现后报警。

 

 
二、辩护思路
 
 

 

从在案证据的证明力看,双方电子聊天记录这一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强,犯罪嫌疑人张某尽管在第一、二次供述中称女方“不愿意”,但其供述存在反复,被害人小芳的陈述存在多处逻辑错误和矛盾,存在歪曲、捏造嫌疑,并且得不到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真实性存疑,证明力弱,应审慎甄别和采信。综合双方电子聊天记录及全案证据,在对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三个阶段综合分析后,应当认定小芳是自愿和张某发生性关系。
 
从被害人小芳的陈述这一关键直接证据看,小芳的陈述存在多处逻辑错误和矛盾,存在歪曲、捏造嫌疑,并且得不到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其真实性存疑,证明力弱,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应审慎甄别和采信,否则会导致出现冤枉无辜的情形。
 
从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这一关键直接证据看,张某系未成年人,侦查人员讯问时存在违法指供情形,对小芳“愿意还是不愿意”和他发生性关系,尽管张某第一、二次供述小芳“不愿意”和第四次供述小芳“愿意”存在前后矛盾,但张某对为何出现前后矛盾的供述作出了合理解释。
 
对张某在发生性关系后拍摄不雅视频的行为,应单独评价,不能以事后拍摄的不雅视频反过来作为认定张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
 
综上以上辩护思路,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存在强奸事实,以现有证据指控张某对小芳实施了强奸行为,达不到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三、办案感悟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比对,推翻被害人的虚假陈述。因强奸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强奸案件的证据要求相对比较低,往往只要被害人在报案时称不愿意和男性发生性关系就会立案并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更大的难点是犯罪嫌疑人在第一、二次供述中自认女方“不愿意”,导致本案的辩护更是难上加难。但是辩护律师通过对本案证据的综合分析、比对,使检察机关确信被害人在侦查机关的陈述存在虚假情形,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而对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与办案人员反复交流,使办案人采纳辩护意见。刑事辩护工作从某个角度上来讲就是辩护律师说服办案人的工作,要想让办案人接受律师的辩护观点,就必需要和办案人员反复交流。本案中,辩护律师在递交《法律意见书》后与办案人多次就案件事实、证据上的疑点、矛盾进行了良性交流,并结合交流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存在的疑问及时提交《补充辩护意见》。同时,结合被害人陈述中存在的多处与事实不符的内容,进而推翻被害人的陈述,不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终有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